咸阳代理记帐内设机构、岗位及其职责
第十一条 为保证业务质量,代理记账机构内设部门之间、部门内部的各岗位之间的不兼容职责职能,必须分离。
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,合理设置内设部门,分别完成代理记账业务的各工作环节。代理记账机构内设的会计核算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分离。
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内设的会计核算部门,应当按照国家会计相关规定,分别设置财务经理、会计主管、核算员等不兼容岗位。其岗位职责分工如下:
一、财务经理的主要职责
(一)负责财务分析、会计报告的审核与报送;
(二)负责会计账簿、记账凭证的抽查与复核(即三级审核);
(三)负责对账工作的复核,保证账账相符、账实相符。对发现的会计记账错误、账实不符等情形进行处理指导;
(四)负责解答委托单位在会计核算、会计报告方面的日常问题;
(五)负责会计主管、核算员的日常管理、监督、培训。
二、会计主管的主要职责
(一)负责收款凭证、付款凭证(含所附原始凭证)等会计凭证的合法性、合规性、准确性审核(二级审核);
(二)负责库存原材料、半成品、辅助材料、产成品、固定资产、低值易耗品、包装物、在产品、制造费用、生产成本的会计转账业务核算工作;
(三)负责账账核对、账实核对、余额调节,发现异常及时报告;
(四)负责月末结账,进行转账分录的编制、录入。
三、核算员的主要职责
(一)负责原始凭证接收及其合法性、合规性、准确性审核(一级审核);
(二)负责收款凭证、付款凭证等记账业务的核算工作;
(三)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往来账核对,并对委托单位账务问题的隐患给予评估;
(四)负责同委托单位出纳人员对接、沟通。
财务经理和会计主管须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。
第五章 保密规则
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因履行“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”获得的或收到的委托单位的商务、财务、技术、产品的信息、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,未经委托单位书面事先同意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,不得利用其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。
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其工作中知悉的客户秘密,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,不得用于与代理记账业务无关的目的,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。
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,建立保密责任体系,明确保密措施。
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《保密协议书》。《保密协议书》至少包含保密范围、保密期限、保密责任等基本内容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八条 代理记账规范分为基本规范和具体规范,具体规范的制定应当遵循本规范。
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负责解释,若遇有国家财税政策变动时,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条 在执行中如遇有本规范未明确的事项,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第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,合理设置内设部门,分别完成代理记账业务的各工作环节。代理记账机构内设的会计核算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分离。
第十三条 代理记账机构内设的会计核算部门,应当按照国家会计相关规定,分别设置财务经理、会计主管、核算员等不兼容岗位。其岗位职责分工如下:
一、财务经理的主要职责
(一)负责财务分析、会计报告的审核与报送;
(二)负责会计账簿、记账凭证的抽查与复核(即三级审核);
(三)负责对账工作的复核,保证账账相符、账实相符。对发现的会计记账错误、账实不符等情形进行处理指导;
(四)负责解答委托单位在会计核算、会计报告方面的日常问题;
(五)负责会计主管、核算员的日常管理、监督、培训。
二、会计主管的主要职责
(一)负责收款凭证、付款凭证(含所附原始凭证)等会计凭证的合法性、合规性、准确性审核(二级审核);
(二)负责库存原材料、半成品、辅助材料、产成品、固定资产、低值易耗品、包装物、在产品、制造费用、生产成本的会计转账业务核算工作;
(三)负责账账核对、账实核对、余额调节,发现异常及时报告;
(四)负责月末结账,进行转账分录的编制、录入。
三、核算员的主要职责
(一)负责原始凭证接收及其合法性、合规性、准确性审核(一级审核);
(二)负责收款凭证、付款凭证等记账业务的核算工作;
(三)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往来账核对,并对委托单位账务问题的隐患给予评估;
(四)负责同委托单位出纳人员对接、沟通。
财务经理和会计主管须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从业资格。
第五章 保密规则
第十四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因履行“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”获得的或收到的委托单位的商务、财务、技术、产品的信息、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,未经委托单位书面事先同意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,不得利用其为本单位或他人谋取利益。
第十五条 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其工作中知悉的客户秘密,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,不得用于与代理记账业务无关的目的,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。
第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密制度,建立保密责任体系,明确保密措施。
第十七条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与其从业人员签订《保密协议书》。《保密协议书》至少包含保密范围、保密期限、保密责任等基本内容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八条 代理记账规范分为基本规范和具体规范,具体规范的制定应当遵循本规范。
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代理记账行业分会负责解释,若遇有国家财税政策变动时,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条 在执行中如遇有本规范未明确的事项,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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